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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疼痛诊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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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疼痛诊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疼痛治疗医师需应具备相应医师资质,执业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资格,执业范围与执业资格范围相符,有创操作实行资格授权制。

第三条 应用毒麻药品应按卫生部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正确使用。

第四条  实行疼痛评估、疗效评估与追踪随访等相关制度,根据“WHO三阶梯止痛原则”及“药物止痛五条原则”,制定适宜的诊疗方案,有完整的疼痛治疗病历档案与定期总结评价,提高诊疗质量。

第五条  为疼痛患者提供疼痛知识宣教,提供可选择的个体化诊疗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规定与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实施有创镇痛诊疗操作应履行书面知情同意。

第六条  有疼痛治疗风险防范与处置预案,包括:常见并发症的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高风险操作相关风险防范以及各类风险的处置预案。

第七条  定期对相关员工及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疼痛治疗规范的相关培训与指导,熟悉各类风险的处置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科室有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有专人负责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疼痛诊疗质量全程监控管理,定期评价疼痛诊疗质量,促进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