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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检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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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应注明“急”字。

第二条 收集标本时,须交待清楚,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检验标本(门诊除外)每日早八点前由护士核对完后,由检验科收回。急诊检验随时送检。

第三条 急诊检验在规定项目内结果报告时间:临检≤30分钟;生化60分钟。平诊检验结果回报时间:临检、生化24小时,免疫48小时,细菌培养按不同病原体规定时限发出报告。特殊检查回报时间需延长的应与临床医师约定。

第四条 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在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检验后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洗涤。对可疑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指定地点焚烧。

第五条 检验人员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签全名,做好登记,进行查对后方可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认真复查,找出原因。

第六条 定期检查试剂质量和核对仪器的性能,保证检验质量。

第七条 建立健全检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参加当地室间质量控制工作,以保证检验质量。

第八条 积极配合医疗、预防、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第九条 菌种、毒种、剧毒、易燃、易爆、强酸、强碱试剂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第十条 临床科室需做检查项目,本单位不能承办者,应由检验科与其它医院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结果不十分明确的报告应根据情况要求临床或患者复查,不能私自改写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