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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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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经费审计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依据,根据审计中发现问题,对审计要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2010年),对审计重点关注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承担单位接受审计时需提供材料

(一)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全部必要材料(参考《审计所需资料明细表》)。

(二)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须出具盖章(公章或财务章,加盖财务章需同时有单位法人签字)的审计承诺函,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将承诺函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三)项目(课题)所涉及5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合作、交流等有关合同,必须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二、审计依据的确认原则

(一)课题任务书、《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二)实施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1、针对市财政科技经费的审计依据

首先核对《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中市财政经费预算的一致性,以一致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以及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和相关资料作为市财政科技经费的审计依据;否则,应向承担单位取得一致后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汇总表》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补充申报材料》方可开展审计。

2、针对配套资金的审计依据

配套资金应以课题任务书、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三)实施招投标的项目(课题)

以课题任务书、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和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四)其他项目(课题)

以课题任务书、市科委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三、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名称应与任务书一致,发生承担单位变更或调整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应持续经营,并需提供项目(课题)执行期内的年检证明、税务登记及缴税付款单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课题名称与提供的会计信息一致。

四、课题信息变更的审计原则

项目(课题)信息变更均需提供市科委的相关批复材料,否则依据未变更前的信息进行审计。

五、经费支出起止期限的审计原则

(一)结题审计

1、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起止期限为项目(课题)任务书及市科委课题起止期间变更批复中规定的期限。

2、项目(课题)在立项前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批复的确认经费提前支出的证明资料。

3、项目(课题)截止期后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项目(课题)延期批复资料;但项目(课题)截止期后存在以下情况,不需提供延期批复即可认定经费:

(1)项目(课题)起止期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需在课题截止期后支付尾款的;

(2)项目(课题)截止期后三个月内预计发生的结题验收费用、课题结题审计费用,承担单位须出具相关费用支出的详细预算并加盖公章。

4、针对结题后大额未付款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发询证函,针对后续付款应采取措施予以确认。

(二)期中审计

经费收支时间截止到审计进驻日,需依据项目(课题)起始时间至任务书及财政预算评审材料当期预算进行审计。

六、不同来源经费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的经费审计是对总经费的审计(全成本审计),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其他经费等全部课题经费来源,不得以抽审结果作为确认全部经费支出审计结论的依据。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是审计重点,经费支出需依据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进行审计,不符合预算标准的经费支出不予确认;自筹及其他来源经费重点审计经费到位情况,以及经费支出与课题的相关性,与课题无关的费用不予确认;对于不予确认的经费支出不可计入审定数,未确认经费支出需列明原因。

、单独核算及账务处理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经费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列,不得将其他项目(课题)经费计入课题经费支出;因单位未单独核算造成经费无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暂停审计,待有关承担单位将账目整理明晰,并可确认项目经费支出后方可开展审计。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根据市科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明细科目设置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三)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课题)决算表应与项目(课题)明细账相符。

八、转拨科技经费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转拨科技经费必须有市科委的批复材料或财政预算评审资料中有明确规定。

(二)承担单位除需提供转拨经费的相关拨款依据,还应取得收款单位到款的有效证明资料。

九、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预算管理规定

(一)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虚列支出等形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计经费支出与课题的相关性。

(二)承担单位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票据等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十、经费到位、支出及结余资金的审计原则

(一)市财政科技经费

市财政科技经费的到位支出率不低于90%。

(二)自筹、国家部委拨款、其他来源等匹配经费

1、匹配经费的预算到位率应不低于90%。

2、匹配经费的预算支出率应不低于90%。

(三)结余资金

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应在审计报告“说明事项”中予以披露。

十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计原则

(一)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行为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现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二)采购进口设备需参照《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政府采购应完整保存政府采购相关材料,并需提供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证明性资料。

十二、十二大科目的审计原则

(一)设备费

1、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与任务书及财政预算评审材料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设备变更材料;设备(包括未在任务书中列示的设备)需进行实地盘查且账实相符。

2、针对承担单位提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实地盘查的情况,需由承担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中需写明无法实地盘查的原因及实际购买的设备清单(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且承诺设备已按期到位并按照课题进展情况正常运转。

3、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材料。

4、使用科技经费购置任务书及财政预算评审材料列示外设备,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签署的意见。

(二)材料费

1、材料费的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材料费的使用情况应与课题相关。

3、发生材料采购,承担单位应提供采购明细单、采购合同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1、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的协议或合同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2、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3、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必须出具与外单位签订确立委托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4、承担单位应提供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内容的完成结果的相关证明资料,以此作为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确认的重要依据。

5、测试化验加工费如在课题承担单位间发生必须进行延伸审计。

(四)燃料动力费

1、 燃料动力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燃料动力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与课题相关,且不可存在虚增天数的情况,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费不得计入燃料动力费。

3、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

1、差旅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支出应提供相关差旅事由、调研报告等证明资料,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不可虚增人数、虚增天数。

(六)会议费

1、会议费支出标准、内容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其开支标准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支出应提供相关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资料,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不可虚增人数、虚增天数。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执行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2、发生国际合作事项必须出具与相关合作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协议、合同至少包含:合作交流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3、发生国外交流、考察、调研等费用,应出具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国外的出国邀请函或单位的出国申请、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调研报告、考察报告或出差情况说明等资料。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承担单位间发生必须进行延伸审计。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资料印刷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其开支标准应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2、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资料印刷费支出,且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九)劳务费

1、劳务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劳务费支付人员为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生应出具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3、劳务费执行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当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执行;劳务费应如实支付,不得有虚列、挪用,以及虚增人数、天数的情况。

(十)咨询费

1、专家咨询费支出及专家名单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咨询费支付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咨询费有关管理规定。

2、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提供咨询事由及咨询成果,不得存在虚列、挪用、虚增天数、人数的情况。

(十一)管理费

1、管理费支出应与任务书与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标准。

2、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直接提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十二)其他费用

1、其他费用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其他费用支出不可有虚列、挤占、挪用的情况。

(十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科目间调整原则

1、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的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的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2、针对期中审计,单个科目实际支出高于当期预算,且高于课题该科目总预算规定调整比例,并未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的,应作为问题列示。

注: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课题)经费未按本审计要点执行时,承担单位应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及有效证明资料。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2010年版2010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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