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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落实会议决定的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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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各类会议的人员应认真听取、领会、传达会议精神。

第三条  各类会议均应有文字记录(纪要)备查,由会议主持人对记录进行确认,记录可包含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组成;

(五)记录人;

(六)议题;

(七)会议主要内容;

(八)会议决定或要求。

第四条  各类会议均应有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包括各临床科室主任、职能处室处长或主任、科护士长、专业护士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

第五条  督办人员负责按会议精神传达到相关部门人员。

第六条  相关督办人员应相互协调,按照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各自制订相应措施、布置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反馈,保证各类会议的决定或要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院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