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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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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政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患者、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三)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等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六)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七)科主任、医疗小分队成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九)患者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十)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十一)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十二)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十三)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患者抢救。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院办请示报告。

(一)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二)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科主任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四)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药剂科请示报告。

(一)临床新药申请使用。

(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三)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学工程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丢失、损坏贵重器材。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请示报告。

(一)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保卫处请示报告。

(一) 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报告方法:

(一)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二) 有报告方式要求的,应按专业要求的方式(填报表格、卡片等)及时限报告。

第八条 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