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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规范工作时间使用移动电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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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避免职工在工作中使用移动电话(以下简称“手机”)引发事故或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根据首钢总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使用手机的具体规定:

(一)工作时间禁止利用手机从事听音乐、聊天、看视频、上网、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医务人员在进行麻醉和手术、危重患者抢救、患者诊疗及检查操作等过程中禁用手机。

(三)窗口服务和岗位操作人员在从事窗口服务和生产操作的过程中禁用手机(抢修事故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四)禁止在影响医疗设备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等工作地点使用手机。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求将手机铃声设置为振动状态。

(六)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手机,要求二十四小时开机。

第三条 职工违反上述规定,按《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全体人员行为规范与考核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