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促进我院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的开展,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在确保广大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本着“社会需求、患者自愿、费用自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地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的需求而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物价部门根据临床工作需要上报市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第四条 特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服务区域内公示,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特需病床是指房间设施条件达到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开放数量占实际开放床位数≤5%。
第六条 特需门诊是独立区域,特需门诊总量控制在占总门诊量≤5%。
第七条 医务人员按规定与服务对象签定知情同意书。
第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