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第三条 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划分为十一个类别:
(一)诊治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二)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三)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四)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五)手术相关问题:如手术患者、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患者术中死亡、术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住院期间同一手术的再次手术、麻醉相关事件等。
(六)医患沟通: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七)药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
(八)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九)传染病、院内感染:猩红热、水痘等聚集性发病、重大传染病。
(十)职业病。
(十一)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四条 报告时间
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48h内报告,重大事件、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或电话报告职能处室,由其核实结果后再上报分管院领导。
第五条 接收报告部门
(一)医疗不良事件尚未发生纠纷的上报医政处(电话:6563),已有纠纷的同时上报医患关系处(电话:6050)。
(二)护理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电话:6534)。
(三)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电话:6538)。
(四)药品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电话:6430)。
(五)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医学工程处(电话:6848)。
(六)设施不良事件上报物业管理处(电话:6617)。
(七)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上报纪(监)委(电话:6836)。
(八)安全不良事件上报保卫处(电话:6565)。
(九)传染性疾病事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处(电话:6539)。
第六条 报告形式
(一)书面报告。
(二)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如意外坠楼、术中死亡、住院期间意外死亡等)紧急情况使用。
第七条 处理流程
(一)当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填写书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记录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二)职能科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不良事件造成的影响,尽量将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涉及药物不良反应、院内感染、输血反应的实行双重填报。
(四)以上处理结果(《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最后统一报医政处备案。
第八条 奖罚机制
(一)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阻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者按医院相关制度奖励。
(二)瞒报、漏瞒,经查实后按医院相关制度考核,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另按本院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处罚。
(三)医政处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公示处理结果,跟踪处理、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做到持续改进。
(四)每年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突出个人和集体提出奖励建议并报请院务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