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诊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无禁忌证。
第二条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地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合格证复印件统一存医政处。
第三条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科主任或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医师决定。
第四条 复杂、疑难的心血管疾病介入病例,必须在科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并记录。术后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介入手术记录,附有图示说明及影像记录。
第五条 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术前,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同意后,签署《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同意书》。
第六条 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患者情况及介入性器材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在使用科室,以备产品质量追溯。术后将用于手术患者的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粘贴在住院病历的介入知情同意书上。
第七条 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书面告知患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后患者须知》,嘱患者定期到心血管内科专科门诊复诊。
第八条 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定期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第九条 建立健全DSA数字减影室等相关管理制度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感染性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场所符合放射防护条件,急救设备等设施配备完善,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第十一条 医院必须使用符合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证照齐全、合法、合格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严禁未经医院领导批准、医学工程处审核擅自购进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植入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第十二条 建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如植入、介入性产品断裂等),发生科室必须书面报医学工程处、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