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一)各社区门诊妇保所负责固定高危因素和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在孕妇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时,注意筛查固定高危因素,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保健过程中及时筛查动态高危因素,于孕28、34、37周做高危评分;出现并发症随时评分。
(二)发现高危孕妇,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报告卡”,将其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出高危标记。
(三)妇产科在医院门诊部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高危孕妇的会诊及随诊。每周一、二、四、五全天门诊,对各社区门诊妇保科转诊的高危孕妇进行鉴定。经鉴定可以由社区继续产前保健的转回社区门诊,须由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产前保健的根据病情给予定期检查及治疗,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孕期宣教。
(四)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和医院高危妊娠门诊,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第三条 高危孕妇报告、随访管理
(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报告卡”,符合标准的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
(二)高危孕妇按规定进行随访,在正常产前检查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预约产前检查日,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未按时返诊者,应进行追访。对现居住地查无此人及失访者,应将高危孕妇卡片送到石景山保健院。
(三)各社区门诊妇保科接到本区或外区妇保所转来的高危孕妇卡片后,要求于接到卡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追访。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及家属进行相关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四)凡有不宜妊娠者,医院高危妊娠门诊或妇产科确诊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石景山区妇保院。
第四条 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
(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筛查出的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会诊。需会诊的孕妇,应填写会诊单,并在高危孕妇登记册中注明。
(二)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孕28、34、37周评分时,应有内科会诊意见;合并特殊专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及时转至相应专科医院。
(三)各会诊科室对社区门诊妇保科转诊的孕妇进行检查后,填写会诊单回执,并将回执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各社区门诊妇保科接到会诊回执后将其贴在转回诊单回执存根上,并在高危孕妇管理登记册上注明。转出2周以上,未见回执的孕妇,应与高危妊娠门诊联系,并及时进行追访,查明原因。
(四)医院高危妊娠门诊,会诊后转回社区的孕妇,由社区门诊妇保科继续进行产前检查,需由高危妊娠门诊管理的高危孕妇,由高危妊娠门诊进行检查、监护。
(五)高危妊娠门诊有责任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转会诊要求,不得推诿、拒绝。对住院危重症患者的转诊,转诊医院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医院进行交接。
第五条 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
(一)医院妇产科开设高危病房,固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系统管理至产妇平安出院。
(二)报危重的孕产妇,院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全院进行抢救,必要时报石景山区卫生局主管领导,及时有效的组织上级专家组会诊、抢救,或请相关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转诊患者应准备好详细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医院进行交接。
(三)有高危因素的产妇,必须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围产保健手册上。
第六条 高危孕产妇结案管理
(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负责高危产妇产后访视,访视不少于3次。第一次访视在出院3天内完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增加访视次数。有产褥期合并症者,及时治疗或收入院。检查及诊治情况逐一记录于围产保健手册上。
(二)访视结束后收回围产保健手册,高危孕产妇的卡片最后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凡发生死亡的孕产妇、围产儿,高危孕产妇卡片均作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资料。
第七条 其他
(一)医院妇产科负责孕产妇保健的专业指导,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疑难重症的技术把关;医政处负责危重孕产妇抢救的组织协调。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颁发前的规定如有不符,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