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放射防护工作要遵照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及各项法律规定。
第二条 医院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由保卫处、医政处、医学影像科、医学工程处、药剂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业务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电离辐射源的应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辐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须有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环保局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电离辐射源的应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申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有关程序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上岗。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培训。上岗前培训一次,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期间内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电离辐射源的应用单位要建立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
第十条 放射工作场所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定期审核,保证设备与机房防护合格。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场所要有放射标志。保证工作指示灯、门-机连锁装置能正常使用,有安全装置的检查方法及记录。有仪器的使用记录。要设有候诊区域,以避免候诊者遭受不必要的放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和受检者要有防护用品,并能正常佩带。
第十三条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