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护理部和人事处为护士准入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全院所有护理岗位独立从业的护理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卫生行政机关的注册。
第四条 在岗护士的执业注册必须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本院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为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新聘护士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方可在本院独立工作。
第六条 我院聘用护士要求最低学历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大专及以上学历为主;特殊科室、重点岗位要求最低学历为大专,如ICU、急诊科。
第七条 不同科室不同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符合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经培训考评达标上岗。
第八条 特殊科室和岗位应根据其特点制定护士准入制度(如急诊科、ICU等科室)。
第九条 护理进修人员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来医院进修学习需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以上条文与北京市、卫生部、专业管理等法规、规定有不一致时,服从北京市、卫生部及专业管理等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