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执行医嘱应遵守医嘱制度、查对制度。
第二条 对患者的一切处置均须依照医嘱。
第三条 除抢救和手术中外,不得执行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由执行护士复述一遍,并与下达医嘱医师核对,保留用过的安瓿,经核对后处理;抢救或手术结束后督促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第四条 按医嘱要求的执行时限处理和执行医嘱。
第五条 护士必须认真阅读核对医嘱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处理。如有疑问应向医师核查后方可处理。处理后的医嘱由第二人核对无误,方可执行。
第六条 医嘱处理后在医嘱处理单上立即打 “√”,并签全名。各种医嘱须转抄在专项执行单上。
第七条 非常规时间用药和治疗,护士处理医嘱时要用红笔标记执行时间。(注:常规时间指8AM、12N、4PM)
第八条 需要时(PRN)医嘱按长期医嘱处理,每次执行前由医生再开一次临时医嘱,核对后执行。
第九条 及时打印医嘱单。
第十条 患者进行手术、分娩或转科后,手术、分娩或转科前长期医嘱一律停止。
第十一条 主班处理医嘱,有第二人核对;主班督导核查当日临时医嘱执行情况,大夜班核对小夜班的医嘱处理及执行情况,次日主班核对大夜班的医嘱处理及执行情况。医嘱每日大对一次,并签名。
第十二条 所有医嘱执行后,须在执行单上写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执行皮试医嘱前,详细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无过敏史者方可做皮试。皮试结果由两人确认,并在执行单上注明结果签全名,执行单交主班,主班在医嘱单、执行卡上注明结果;皮试结果阳性者,按要求标识,并通知医师取消相关用药医嘱,同时告知患者或家属。
第十四条 执行免皮试医嘱时,应核查免皮试书面依据。
第十五条 执行治疗、处置医嘱后观察患者反应。
第十六条 各班护士下班前要检查本班医嘱执行情况,如发现遗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