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一、 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2万元。
住院起付标准年内首次1300元,二次及以后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30万元。
特殊病门诊费用视同住院。
二、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规定,目录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报实销。无起付标准,无个人自付比例。
三、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两部分。根据情况不同分别采取限额、定额及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属于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个人无自付比例。
四、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2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首次1300元,二次及以后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17万元。
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2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17万元。
六、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2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首次1300元,二次及以后650元,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17万元。
七、工伤保险
工伤门诊及住院费用执行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保险目录内的工伤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实报实销。无起付标准,无个人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