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及《首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办法》要求,为保证领导干部切实落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检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过检查和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医院领导班子及成员;
2、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坚持平时检查考核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检查考核各科(处)室与检查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以检查考核领导个人为主的原则;
3、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完成《反腐倡廉主要任务分工方案》情况;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情况;
4、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政法规的情况;
5、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及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情况;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7、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8、监督管理分管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情况;
9、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工作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纪(监)委、组织部、审计室、党院办等部门成员为组员的检查组,纪(监)委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座谈、走访群众、民主测评及与医德考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检查考核的程序
1、被检查人自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
2、检查组组织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检查组分别找被检科室负责人和职工进行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1—2人;
4、查阅资料。重点查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资料,即:各种会议纪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资料,制度建设情况、民主生活会记录等;
5、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汇总情况形成对被检查科室的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向被检查科室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八条 平时检查的重大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归入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纪(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