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原则,所有退回药品不得再次发给患者使用。为尽可能减少退药造成的损失与纠纷,医生开具医嘱时需慎重,应当根据临床需要,按诊疗范围、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注意事项及医保相关政策等开具处方,并注意与患者沟通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工作情况对退药做出以下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退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政府命令召回的药品。
(二)门诊输液室及住院医嘱中注射类药品,因医嘱更改未使用,未发放给患者的情形。
第三条 其它情形退药由临床科室或处方医师负责承担经济损失。退药由相应临床科室主任同意后经药剂科配合办理退药手续。
(一)门诊部办理退药手续流程
1、医生确认退药原因,填写退药通知单并签字,由科室主任审核后签字。
2、患者持退药通知单到药房确认,收回药品做报废处理,办理退药手续。
3、患者持发票收据及退药通知单到收费处办理退款手续。
(二)住院部办理退药手续流程
1、住院医嘱中口服摆药品种,需由临床科室主任在退药医嘱单上签字方可办理。
2、结帐后已发给患者的出院带药,参照门诊退药手续办理。
第四条 药房接收药品时需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批号、效期、外观以确保为我院发出药品。回收药品均由药库统一报损。每月盘库前统计退药科室、药品名称、数量、金额报经营管理处备案后,由相应科室担负药品损失全部金额。
第五条 对于已收费(或记账)而未取药品的退药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条 此规定自发放之日起执行,原退药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