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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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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传染病组织管理

成立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传染病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传染病管理,医疗副院长任主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处。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全院传染病防控职能管理。

第二条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我院发热患者的初步筛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处对我院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一)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患者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体征等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三)经预检为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将患者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呼吸诊区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患者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六)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当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规定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八)转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按照转诊工作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九)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十)医务人员定期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职业暴露的处理等内容。

(十一)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有法定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病源携带者,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疫情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二)传染病报告病种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三类37种(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传染病。

(三)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患者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四)报告内容:为传染病卡片所列各项,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无漏项。

(五)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填写传染病卡按时限报到24小时值班的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按时限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

(六)报告方式、时限:责任人对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立即电话报告医政处和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处和疾病预防控制处接到电话立即报告院长、区卫生局,同时疾病预防控制处立即报告区疾病控制中心;责任人在电话报告的同时,立即填写传染病卡片报送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

对乙类、丙类及其它传染病应在发现24小时内填报卡片,送至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

(七)报送途径:所有传染病报告卡要按时限报送至24小时值班的感染性疾病科。

(八)订正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感染性疾病科。

(九)对本医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传染病患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转诊至传染病医院。

第四条 传染病疫情登记

(一)临床各科室建立并使用北京市统一下发的传染病登记本,对本科报告的所有传染病病例进行登记,内容详细完整。疾病预防控制处不定期的对临床科室传染病登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审核、订正和查重管理工作,随时检查、指导和督促全院各科室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工作。

(三)感染性疾病科作为全院传染病网络直报科室设立传染病报告卡登记本,在签收临床科室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要详细审核传染病卡填报内容,对有疑问的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保证内容完整,无逻辑错误,准确无误后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设立全院传染病报告卡质量登记记录,按时收集全院传染病报告卡,并逐一审核、登记,及时查重,对重卡进行删除。

(五)定期查阅出院登记,医学影像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检查结果,发现迟报、漏报及时补报。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双重备份,与报告卡共同保存三年。

(七)每旬、月、季进行门诊日志登记、传染病查漏、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等主动监测工作检查,并做工作检查记录。

(八)每月进行工作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九)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资料要妥善保存,避免泄露患者隐私。

第五条 疫情控制与管理

(一)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报告医政处,由医政处与保卫处协调解决

(三)发现急性传染病暴发时,立即电话报告区疾病控制中心,按常规就地封锁、隔离、消毒、治疗,并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转送治疗。

(四)对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五)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条 医疗救治、转诊

(一)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三)各科室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集中销毁。

(四)临床科室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措施

有关科室针对传染病做好相应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它物资和技术的储备,物资储备量保证三天的使用

本制度由疾病预防控制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