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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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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院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不得推诿、延误治疗。

第三条 感染性疾病科承担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预检、分诊、救治等工作。

第四条  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临床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将患者转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六条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特定人群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七条 不具备救治能力的特定的传染病,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协助联系转诊工作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 认真执行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艾滋病哨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同时提高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将可疑或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转到区结防机构就诊,为其提供相应诊断检查、规范的治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