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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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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劳务用工,提高劳务用工效能,强化监督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首钢总公司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单位派遣人员到医院有关科室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劳务工作,医院向劳务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专业职能部门要按照“保证安全、合理使用、有效控制、提高素质、规范管理”的要求,树立“劳务工身份、正式工管理”的意识和“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完善和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高效率、满负荷”原则,做到专项报批、专门培训、专岗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使用劳务用工。

第五条  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钢的管理制度,用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劳务用工的管理职责,积极研究解决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杜绝“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六条  医院劳动工资处是劳务用工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落实劳务单位,负责办理使用劳务用工的申请手续、劳务用工费用的结算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人员素质、上岗资格的审查、培训。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严格履行对劳务人员素质的审查程序。劳务人员素质必须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以保证医疗安全。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作业。

第八条  劳务人员上岗前应先期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入厂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和交接班制度、及劳动纪律、治安消防等内容。劳务人员经过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好对劳务人员的继续培训,不断提高劳务人员技能水平。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用工单位和劳务单位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劳务人员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单位及劳务人员本人。

第十条 用工单位按工作日结算劳务费,应有出勤日统计。医院统一按时、足额向劳务单位支付劳务费。劳务人员收入水平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对劳务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劳务人员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劳务单位及劳务人员的积极性。用工单位应定期对劳务单位进行评价,对劳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奖优罚劣,鼓励多劳多得。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劳务用工管理的基础资料。用工单位应建立劳务人员基本信息台帐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台账内容包括:本人身份证所载信息、现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目、身体健康状况、职业技能及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应与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年末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会知人事处,报劳动工资处。具体内容应包括:预期开展的重点工作,岗位人员实际配备情况,用工项目、时间、人数指标及费用测算等。劳动工资处接到用工申请后,对申请单位定员及岗位实际人员配备情况、用工项目、工作量进行核实,根据人力资源平衡情况并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总公司劳动工资部备案。

劳务用工项目及人数指标需要调整变更时,由用工单位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用工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劳动工资处负责通知人事处、财务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使用单位管理,全面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用工单位应要求劳务单位及时调换,直至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劳务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建立对劳务用工的长效激励机制。用工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劳务人员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劳务人员调整岗位、择优续用或退回劳务单位的依据。

劳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医护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用工单位可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劳动工资处与劳务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