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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品不良反应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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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及卫生部联合下发的《药品不良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调工作小组。

第三条 药剂科临床药学室负责药物不良反应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如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立即向我院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报告。

第五条 如发生普通的不良反应,由信息员或医生共同填写不良反应报表,交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汇总,定期上报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六条 我院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反馈给临床及有关部门,达到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目的。

第七条  不良反应报告的分析结果可调控药品的供应和使用。制定药物不良反应发生后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  当我院有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时:

(一)能及时、准确上报,并能妥善救治患者,为临床提供用药安全。

(二)服务范围:以住院患者、门诊就医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药物不良反应发生后上报程序:

1、药房人员接到不良反应通知后,应立即告知临床药学室的药师及时赶赴现场访问患者。

2、如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时,及时上报。如临床药学室的药师不在,接到通知的任何药剂人员都有责任立即通知药剂科科长,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处理原则:

对于院内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生立即停止使用该药物,救治患者,做好患者的安抚工作。由主要职能部门制定相关对策,对药品使用进行相应调整,减少类似情况发生。由科主任把关,严格掌握适应证,药房登记、备案。

(五)全院日常药物不良反应工作:

1、定期召开有院领导参加的全院不良反应工作会议并聘请专家培训讲座。

2、临床药学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记录,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