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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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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一)医疗器械

(二)工具、量具

(三)仪器、仪表。

第二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实行院、科室二级管理。

第三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新购置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经手人填写“低值卡”(一张),由院、科室仪器管理人员进行帐、卡、物的管理。

第五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增值即可。

第六条  每年要进行帐、卡、物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充分发挥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八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医疗仪器设备,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填写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仪器设备借用单作为信用凭据。

第九条  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履行领取手续。

第十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院内外、科室间调拨,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医学工程处备案后,进行调拨并及时转帐。

第十一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核销手续,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学工程处备案审批后,院、科级仪器管理人员进行报废核销手续。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事宜所得残值,按规定返回医院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