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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开始实施(2008.5.8)

《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开始实施(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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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将于今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条例总结了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护理人才,促进我国的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