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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培训(2010.4.6)

我院举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培训(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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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颁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院为贯彻卫生部要求,于3月25日对全院医生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培训。授课人员在解读条款时尤其对修改条目、增加条款及《规范》中细化内容进行认真讲解,同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增强了医师对《规范》内容的理解。
  此次颁布的《规范》是在2002年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实施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范》中对影响病人安全、有重大隐患必须强化要求的重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如有创诊疗操作记录、留观记录、输血记录及各种知情同意书等。强调了病历内涵质量要求,注重观察、分析、处理记录,以提高医生的临床思维能力、观察分析问题能力,使记录的内容有价值。《规范》对部分项目从操作层面进行适当细化,统一要求,避免理解偏差。同时对打印病历提出要求。(医疗质量处  王悦/ 摄影 邵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