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第一条 患者告知医务人员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情况,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隐私。
第二条 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
第三条 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隐私部位检查、治疗时,应提前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条 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隐私部位检查、治疗的女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提前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第五条 妇科门诊应设立限制随意通行标志,并设置遮蔽措施。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生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 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获准进行,同时注意保护患者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