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留观对象包括:
(一)病情需要住院,但全院无床位且一时不能转出的患者,病情允许留观者。
(二)不能立刻确诊,离院后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者。
(三)某些病症如高热、哮喘、腹痛、高血压等经治疗病情尚允许留观者。
(四)较轻的软组织伤短期治疗可康复者。
(五)非我院医保急诊患者,病情尚未稳定或患者要求就近治疗者。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留观经急诊科主任同意者。
第二条 对危重患者应床旁交接班,接诊医师应当面向护士和接班医师详细交代病情及诊疗计划,必要时请专科会诊。应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取得家属的理解。
第三条 留观患者必须建立急诊留观病历。患者入留观室后,急诊科医师应按时查看患者,坚持三级检诊制度,下达医嘱,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第四条 值班护士应及时登记留观患者的相关医疗手续,结束留观时要检查患者病历、检查化验结果,相关检查报告,结帐单等与患者当面交清,做好登记工作;向患者宣讲留观要求。巡视病房,按医嘱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病情有变化时随时向值班医师报告;医师应随叫随到并开好诊断证明、处方,详细交代主要事项。
第五条 专科要在急诊科留观患者时,必须向值班的急诊科医师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要把患者的病情、留观原因、留观诊治计划讲明并在病历上详细记录,原则上由急诊医师负责此间医疗工作,亦可确定由专科负责全面的留观医疗工作,但专科医师要进行每日查房,及时处理患者提出的各项问题,共同避免可能出现的医疗隐患。
第六条 留观押金不少于2000元,特殊情况由经治医师决定,当患者发生欠费时,非抢救治疗措施可以停止,并向科内上级医师汇报。
第七条 经治医师负责医疗工作以外,还要向患者及相关人员宣讲留观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