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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规章制度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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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在实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中,设立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其宗旨是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建立多学科、多中心的合作研究网络及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支持首都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应用科学研究,有效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医学卫生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进一步提高首都地区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整体科研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对北京地区的重大健康问题和主要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同时支持开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等软科学的研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为了更好地发挥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作用,推进北京医学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北京在二十一世纪达到国际大都市医疗卫生的先进水平的目标,特修订北京市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医学科技“十五”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整合北京地区的医学卫生科技资源,将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分为: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

第三条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旨在通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带动北京地区医学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治疗、保健和康复等医学卫生的全面发展。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旨在通过对北京市医学科技“十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的科研投入,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在该领域应用科学研究中的领先水平。

北京医学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北京地区的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医学卫生领域内应用研究中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

第四条 修订后的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于2002年开始实施,研究项目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卫生部、在京部队、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局和厂矿医院的有关领导和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北京市卫生局长担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目标规划,考核评估办法。 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目标和要求,负责对基金和项目实施全程管理、监督评估。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六条 首都医学发展基金各类研究项目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项目及其课题组,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和法律民事责任。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课题负责人享有自主权。为保证课题按计划执行,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课题需要,配置课题组人员和科技资源,可以跨部门、跨单位聘用课题组成员,邀请访问学者参与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向基金管理实施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是纳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上缴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北京地区各类、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工作者均可以申报。

第八条 申请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是北京医学科技“十五规划”确定的研究领域的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的产出必须以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必须是3家或3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联合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人才培养条件。

4.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60岁。

5.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6.项目必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合作机制。

7.项目目标明确合理,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周期科学可行。

8.项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九条 申请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是医学卫生的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的产出必须以满足北京地区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项目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人才培养条件。

3.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55岁。

4.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5.项目必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6.项目目标明确合理,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周期科学具体可行。

7.项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条 申请北京医学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是医学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的产出必须以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在职医务人员均可申请,特别鼓励中青年医生申请。

3.研究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周期具体科学可行。

4.研究项目预算合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根据不同的申报项目,分别认真填写《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备忘录》(见附件一)、《北京医学卫生重点支持项目备忘录》(见附件二)或《北京医学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备忘录》(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1.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和北京医学卫生重点支持项目,各项目申请书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一名须是外单位专家)和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2.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必须有两名专家推荐意见和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每年受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第四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1.立项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具体立项评审办法分别见: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立项评估办法。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立项评估办法。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立项评估办法。

第十五条 首都医学发展基金各类项目的立项评估,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批准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评审采取有效、可行、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署《首都医学发展科技基金项目备忘录》,备忘录一式四份,基金管理办公室两份、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 联合攻关项目以及其他合作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同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其与分课题负责人以及合作单位签署的二级合同书,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方式。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对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自备忘录生效日起的每一年度结束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单位须同时提交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年度报告和评估考核结果,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按计划进行后续拨款。对执行情况不好、考核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对项目暂缓拨款。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有权撤消立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或课题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就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评估和考核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终期评估。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学术委员会书面意见,基金管理办公室结合中介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决定项目是否延期或终止。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1.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财务管理及审计,执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使用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对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和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的资助比例为: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50%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 25%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 22%

评估和监督管理的费用: 3%

3.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每一项目的支持额度为: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50-100万/项目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 10-50 万/项目

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 2-10 万/项目

4.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对项目建立滚动支持机制,对进展顺利、阶段产出和终期产出应用前景良好的项目,基金将在项目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普及推广方面给予滚动支持。

5.鼓励项目执行单位,对立项项目进行资金的匹配支持。

第二十六条

1.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费用、必须的人员劳务、专业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合作交流、成果推广、仪器设备租用、消耗材料、交通办公等费用。

2. 原则上项目基金不支持5万元以上大型检测、分析、诊断、治疗等医疗研究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添置。如所需仪器设备是研究项目必需,所在单位或北京地区机构没有或不能租借使用,必须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对立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终期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与中医有关者,将项目申请直接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此管理办法,独立进行中医项目的管理评估,并依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中北京地区中医医院上缴情况立项资助。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卫生局

2002年4月1日

附件一: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doc

附件二:北京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doc

附件三:北京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