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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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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院职代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院职代会支持医院院长层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及各项工作任务。

医院院长层支持医院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医院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第五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工会)是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负责医院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医院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权。对医院下列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听取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

1、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医院重大改革方案,组织形式及基本制度的重大调整;

3、医院结构调整和重大投资计划;

4、有关医院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包括:

1、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制度,减员增效、转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工资制度、重大奖惩办法等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4、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

(三)审议决定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包括:

1、职工生活福利年度计划;

2、建购职工住房和职工住房调配方案;

3、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包括:

1、评议监督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议。

2、监督医院在确保完成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的基础上,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在职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质询。

(五)民主选举权。推荐、选举和更换医院董事会、监事会和其它机构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

(六)院务公开知情权。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听取医院下列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

1、医院重要医疗、预防保健及生活服务情况;

2、医院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医院职代会在行使职权时,要严格区分各项职权的不同权限:

(一)听取审议事项由医院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由医院院长层做出决定;

(二)审议通过事项由医院职代会与医院院长层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加以实施;

(三)审议决定事项由医院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加以实施。

第九条 医院职代会对医院院长层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院长层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院务公开

第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要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凡是应向职代会公开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职代会职权范围,分别听取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主体是医院行政。在此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监)委监督检查,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要把院务公开的要求融入依靠职工办好医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务公开的规定和首钢制定的厂务公开制度和实施细则,使院务公开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对每一项公开,从内容、形式、程序、标准、时间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加以落实,在院务公开的真实、可信、实效上下功夫。

第十三条  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拓展充实院务公开的内容。要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医院的物资采购、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投资决策等经营管理领域延伸,调动经营者和全体职工两个积极性,推动院务公开不断向深入发展。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医院正式职工,均有当选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科级以上管理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医院机关各部门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医院领导参加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代表名额)。

医院职代会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在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医院管理基本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爱医院,爱岗敬业,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能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大会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医院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缺额实行选举单位替补制,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分工会主席实行岗位替补。代表替补需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以几个相关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可分为若干代表组。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2人,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补选正副团、组长时,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务公开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医院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医院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医院职代会的决议,完成医院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维护社会和医院的稳定多做贡献;

(四)认真参加职工代表培训,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实践。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院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医院职代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医院职代会进行选举或表决,须有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当选或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文件应提前发至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院职代会在会议召开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领导及其他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在医院职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组织、主持大会,草拟及修改决议(草案),组织表决及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院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召开预备会议,主要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需要在预备会上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建立团长联席会议制度,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团长联席会议由医院工会组织,各职工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医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医院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医院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方案、决议、决定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员选举应制定选举办法,经会议通过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代会设立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院务公开、生活管理和提案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为医院职代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医院职代会负责,并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医院工会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职工代表为主。一般由7-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候选人由各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医院工会推荐,在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代表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不在原工作岗位任职或不再代表原单位时,不再保留委员资格,由原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反映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或工作制度,定期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审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会作为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各单位选举首钢职代会职工代表及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

(二)向医院党委请示汇报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三)提出医院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议题的建议,做好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主持召开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五)动员、组织职工贯彻职代会决议,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做好医院民主管理的宣传和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听取和受理职工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职代会及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医院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机构为本单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中层(科、处室,所队、机关、门诊部等)一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小组或职工大会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工会组长的主持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活动。根据需要可以推选若干名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八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应由下次职代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医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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