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审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2、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级继续教育项目;
2、医疗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它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级科技成果奖。
第三条 学分授予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 级别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学分合计 |
国家级、 市级项目 | 区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 | ||
三级医院 | 10 | 15 | 25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5 | 20 | 25 |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余类推)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 6学分;
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10- 6学分;
区级奖
一等奖 5- 3学分 二等奖 3- 2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三)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直辖市级课题 8 7 6 5 4
区、局级课题 6 5 4 3 2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的音像教材(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四)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作Ⅰ、Ⅱ类学分要求。
(五)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脚本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 加强对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的管理
(一)我院学术讲座项目于年初公示,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人员安排。
(二)听课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并签到,不得代签。
(三)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秩序,按时上下课、全程听课。
(四)全程听课者下课后持本人学分卡进行现场学分登记。
(五)对于不遵照有关规定,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100-500元。
第五条 本制度由教育处解释。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管理办法
为使我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学习、熟知、掌握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及石景山区医疗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各种医疗法律法规是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第二条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医政处应及时与教育处进行沟通,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有关要求,并与教育处共同组织完成相关培训工作和试卷的命题及考试。
第三条 医院及各专业科室采取讲座、学习班、培训班、发放相关书籍、资料,局域网教学,集中培训学习与分散培训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培训强化学习。
第四条 对未完成培训工作的责任人和科室,视情节严重,进行考核,扣除个人或科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