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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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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采购使用药品过程中,一旦发现药品为假药、劣药或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对药品进行紧急封存并上报医政处。

第二条 上级发文规定查处的假冒伪劣药品要坚决执行,首先通知各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药库马上回收封存等待处理。

第三条  临床使用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先要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院领导,同时通知使用各单位马上停止使用,等待库房回收。

第四条  及时召回时,各药房将各科基数收回同时销帐,再将药品集中退回药库,药库同时检查药品库房是否有库存,如果有,应立即清点数量进行封存。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履行药品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各个药房退回的药品与药库的药品应统一放置在库房退货区,统计数量,与供货商联系,尽快办理退货。

发生患者服用假、劣药品或发生调剂错误导致人身损害事件时,首先应全力进行抢救患者,对药品进行现场封存,事件过程记录在案并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药品召回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