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遇非本科疾病患者,须请相应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第二条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我院会诊制度。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做出书面会诊意见。
第三条 首诊医师请他科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第四条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政处(节假日、夜间上报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第五条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第六条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第七条 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政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第八条 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第九条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