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查对工作是减少差错、防止事故、保证患者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务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临床工作
(一)开医嘱、处方或检查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一注意”。三查:摆药、注射、处置前、中、后检查;八对:核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药时间、用法和药品有效期;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若有疑问必须与开具医嘱医生核对清楚后方可执行。护士处理完医嘱后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护士长每日组织大对医嘱一次,小夜班核对白班医嘱的处理及执行情况,大夜班核对小夜班的医嘱处理与执行情况,主班核对大夜班的医嘱处理与执行情况。重整医嘱后需与整理前医嘱及执行单进行查对。抢救患者时,下达口头医嘱后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由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日期和批号,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备药前要注意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备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如青、链霉素或其它药物),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两人核对,静脉给多种药物时应特别注意配伍禁忌。
第三条 输血查对制度
(一)取血时护士按要求与输血科人员共同认真核对。
(二)取血后先请主管医生核对。
(三)输血前应两人同时带病历到床旁核对以下内容:
1、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袋有无破裂。
2、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血型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及血量,无误后方可输入。
(四)输血完毕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送检。
第四条 手术查对制度
(一)接患者及手术前应查对:患者科别、床号、姓名、病案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二)术前查对无菌用品的有效期、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剂以及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三)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及缝合前由器械护士与巡回护士共同核对纱垫、纱布、缝针、器械的数目,确保前后数目一致。
(四)紧急情况下执行口头医嘱,须两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五)手术取下的标本,应核对后再送检。
第五条 消毒供应室查对制度
(一)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二)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灭菌和失效日期。
(三)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与清洁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产房新生儿查对确认制度
(一)新生儿娩出后,助产士应让产妇确认婴儿性别。
(二)助产士要在新生儿右踝上系腕带,腕带上记录母亲姓名、病案号、婴儿性别,男婴采用蓝色、女婴采用粉色腕带。如果出现新生儿母亲同名现象,则同时在新生儿右腕加系记录父亲信息的腕带。
(三)在新生儿病历反面按压母亲右拇指手印及新生儿右脚脚印。
第七条 药房
(一)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质量、配伍禁忌。
(二)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名)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等,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输血科
(一)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个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二)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历号或门诊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第九条 检验科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第十条 病理科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发报告时,查对送检单位。
第十一条 放射科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条件及设备是否正常。
(二)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年龄、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诊断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
(四)发报告时,查对送检科别。
第十二条 康复医学科
(一)医师在进行各种治疗时,应仔细查对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治疗部位、种类、剂量、治疗时间、皮肤情况。
(二)低频治疗时,应查对电极极性、通电电流量、次数、频率。
(三)进行高频治疗时,应除去患者身上的金属物(如手表等),注意地面与患者的隔离。患者和操作者,在进行治疗时,切勿与砖墙、水管或潮湿地板接触。高频治疗器械治疗前必须检查导线接触是否良好、极板有无裂纹、破损,否则不能使用。下班时,所有理疗器械一律切断电源。
(四)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灸针的数量和质量,查对消毒情况;取针时,检查针数,防止遗留针灸针并检查有无断针、出血等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超声波、脑电图、肌电图、核医学、内窥镜室、CT室、核磁共振室等):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