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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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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必须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和必需的各项检查。术前须检查肝功、乙肝五项、HCV、HIV、梅毒抗体等。如有不利于手术的问题如脱水、休克、贫血等,须先行治疗,必要时,请其科室会诊,同时做好患者的心理工作,以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第二条  实施手术前履行患者知情同意:

(一)手术前谈话由手术医师进行,知情同意结果记录于病历之中。

(二)手术前应向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手术指征、手术风险与利弊、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能的并发症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肿瘤手术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手术前应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使用血与血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及其他可选择方法等。

(五)如遇紧急手术或急救患者不能自己签字,患者家属或授权代理人未在医院不能及时签字时,为争取时间,可由主治医师签字,同时报告科主任或医政处或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在病历详细记录。大型或新开展手术应在医政处申报备案,经讨论批准后施行。

(六)择期手术履行患者知情同意至少术前一天完成。

第三条 主管医师应做好术前小结记录。中等以上手术均需要术前讨论。重大手术、复杂手术、新开展的手术、特殊患者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术或病情危重而又必须做的手术,术前仔细制订手术方案,讨论须由科主任主持,讨论内容须记录在术前讨论记录单上,并上报医政处备案。

第四条 安排术者或第一助手,须按各级医师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点名手术实行准入制,重大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政处备案。手术前术者必须亲自查看患者并做病历记录。

第五条 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须于手术前一日开好手术医嘱,填好手术通知单、麻醉会诊单送手术室,检查术前护理工作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手术室护士准备特殊器械,检查手术器械是否完好。

第六条  由具有资质和授权的麻醉医师为每一位手术患者制订麻醉计划,其中包括拟施行的麻醉名称、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等。根据麻醉计划进行麻醉前的各项准备,同时向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所选的麻醉方案及术后镇痛风险、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变更麻醉方法要有明确的理由,并获得上级医师的指导和同意,家属知情,记录于麻醉单中。各项麻醉意外与并发症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参加手术人员应提前进入手术室,严格执行手术室的有关规定。患者进手术室前须摘除假牙,贵重物品由家属保管。手术室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核对患者姓名、病案号、床号、诊断、手术部位、手术房间等。

第八条 术者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负有完全责任(如果手术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低年医师或实习医师担任术者时,仍由上级医师对患者负完全责任,术者必须服从指导),助手须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有不利于患者的情况时,助手有责任提醒术者注意。双方必须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如在手术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互相商讨,必要时须请示上级医师。

第九条 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术者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使用贵重耗材等情况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向医政处或业务院长报告;并须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术中切除的病理标本须向患者或家属展示并在病案中记录。术中植入的假体材料的条形码应贴在麻醉记录单的背面。

第十条 术中实施自体血回输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凡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术中不谈论与手术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缝合前,术者应仔细检查有关器官组织有无活动性出血和异物存留,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差错事故。

第十三条 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患者离开手术室前,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及手术室护士应做好手术安全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手术后,术者负责开医嘱。非急诊手术24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急诊手术于手术终止后及时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须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须做到准确、真实、全面。手术记录除记录一般项目外,还须记录出血及输血、补液情况,器械及纱布使用情况,引流管放置情况及标本去向,必要时须有图示。对需要研究的病例,应组织讨论,总结经验。

第十五条 手术后,经麻醉医师或术者准许方可将患者送回病房,手术者要向病房值班人员交待注意事项。病房接收人员应核对患者姓名、病案号、床号、诊断、手术部位、术后医嘱等情况。

第十六条 手术中切取的标本由手术室及时用固定液固定,在标本容器上注明科别、姓名、住院号,由手术医师填写病理检查申请单。送检脏器和较大标本不要切开和翻转,对特殊标本部位应加以标记。

第十七条 手术中需做冰冻切片时,切除的标本由手术室专人及时送病理科,专人取回病理报告。

第十八条 医护人员要熟悉手术后常见并发症,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骨关节与脊柱等大型手术高危手术患者要做好手术后并发症的风险评估,尤其应针对深静脉栓塞肺栓塞等并发症按照诊疗常规,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及所要采取的措施记录在病历中。

第十九条 每位患者手术后的生命指标监测结果记录在病历中。在术后适当时间,依照患者术后病情再评估结果,拟定术后康复、或再手术或放化疗等方案。对特殊治疗和麻醉镇痛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围手术期抗生素的应用按卫生部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术后拔除引流管时须有两人在场,并在病程上详细记录引流管完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