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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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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患者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第三条  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第五条  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第六条  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第七条  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八条  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第九条  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第十条  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应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订格式及内容,或由专业科室制订格式及内容,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确认并备案。专项诊疗必须签署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第十二条  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直系亲属或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第十五条  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拟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代理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与患者关系的户籍资料等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