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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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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要尊重患者的经济、躯体、精神、社会四大利益。

第二条 要尊重患者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享有权;疾病认识权;自由选择权;知情同意权;医疗保密权;隐私权;拒绝治疗和医学实验权;在医疗过程中保险、安全权等八大权利。

第三条 诊治患者应认真细致,解释病情耐心谨慎,工作场合不得随意说笑和谈论与医疗无关的问题。

第四条 绝对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除医疗人员和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翻阅病历。

第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无关人员不得停留于抢救区。负责抢救的医生应随时、如实向家属或患者单位领导交待患者的病情,以取得互相配合,互相理解。谈话内容应详细记录在病案。

第六条 切忌诱发患者出现激情状态,交待病情时应注意方法,避免引起患者情绪波动。对消极悲观者给予鼓励,对疾病有恐惧心理的给予安慰,使患者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第七条 查房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不在患者面前讨论病例。不得取笑患者。

第八条 对弥留患者要进行精神安慰,给予适当的处置和最佳的护理。

第九条 对疾病晚期垂危患者,在家属坚决要求放弃抢救时,有关医务人员必须向科主任请示,并在病历中写明,家属签字认可后,才能放弃抢救。

第十条 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与医疗单位对死亡原因的解释说明有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向家属提出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内进行。家属若拒绝尸检,必须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