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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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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务人员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医政处负责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科室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医政处上报有关信息,医政处、科室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网络在线直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6小时内,向医政处上报有关信息,医政处、科室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2小时内网络在线直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立即向医政处上报有关信息,医政处、科室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2小时内网络在线直报有关信息。

第八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九条  科室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医政处及时更新上报。

第十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四条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和科室,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