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欢迎来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医院规章 > 正文

信息公开

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 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  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 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

(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

第五条 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

(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 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 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 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