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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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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医院科研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医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奖励分设纵向科研课题奖励、SCI收录文章奖励、中文期刊收录文章奖励、著作奖、科研成果及专利奖励。奖励范围为我院在职职工,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出版或获得的各种论文、专著、科研课题以及成果等列为当年度的奖励对象。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奖项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条  申报科研奖励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件和复印件。科研处审核登记,复印件存档,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纵向科研课题奖励

(一)奖励原则

医院对中标课题进行奖励(以下称奖金)。原则上对纵向课题不再给予课题经费匹配。上级明文规定匹配的、我院为第一牵头人的纵向课题,在申报前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详细的预算计划,经科研处提交科研主管院长和财务主管院长审批。项目中标后按照预算安排给予匹配。

(二)奖励细则

1、奖励对象:奖金用于奖励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中其他在职的工作人员。

2、奖励金额:

(1)我院为第一牵头人的课题组

国家部委级课题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奖励,最高奖励总金额为10万元。

北京市或省级课题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5%奖励,最高奖励总金额为3万元。

(2)子课题组

国家部委级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5%奖励,最高奖励总金额为3万元。

北京市或省级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25%奖励,最高奖励总金额为1.5万元。

(3)学术团体基金、杨森基金、吴阶平基金等民间基金会组织的项目课题,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项目组成员可以提取劳务费,则不再奖励;如项目组成员不能提取劳务费,则按省部级课题奖励。

3、奖励程序:

(1)奖励每年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科研处统计当年年度新中标课题和结题课题,经财务处核实医院入账金额并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发放奖金。

(2)课题负责人制定奖金分配明细,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参与课题的在职人员。以医院单项奖的形式发放。

(3)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SCI收录文章奖励

(一)奖励对象

由我院在职职工完成,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技论文,经中国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所确认被SCI收录,通讯作者将获得该项奖励。通讯作者根据对文章贡献大小,对奖金予以分配。

(二)奖励金额

医院根据发表文章的SCI 期刊的影响因子(IF)和文章的类别,予以不同程度奖励。

1、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和综述类文章,奖励通讯作者标准为影响因子(IF)值×0.5万元。

2、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其它类型文章如个案报道(不包括摘要和没有任何实质研究内容的编辑通信)等奖励减半。

(三)对作者的一些说明

对于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发表的文章,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通讯作者是我院人员,第一作者是外单位人员: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注明是我院,进行文章统计时能够收录到我院范围,则给予通讯作者50%的奖励;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是其它单位,则不予奖励。

2、通讯作者是外单位,第一作者是我院人员: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注明是我院,进行文章统计时能够收录到我院范围,则给予第一作者50%的奖励;如果第一署名单位是其它单位,则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中文期刊奖励

凡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中华XXX杂志》等发表的论著以及综述类文章,每篇奖励1000元。其他核心期刊,每篇奖励500元。对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规定同SCI文章。

第六条 著作奖

(一)主编或副主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本奖励0.5万元;参编者奖励0.2万元。

(二)主编或副主编省级(含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奖励0.3万元;参编者奖励0.1万元。

(三)主编或副主编卫生部或教育部高校统编教材者每本奖励1.0万元。参编者每本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及专利的奖励

(一)奖励原则

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重复获奖者以最高档次予以奖励。

(二)奖励金额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项目,奖励9.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6.0万元;三等奖项目,奖励3.0万元。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由北京市或省级、部级单位主办并颁发)、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项目,奖励3.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万元;三等奖项目,奖励1.0万元。

3、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备注:由各种学术团体或非政府机构设置的奖项不纳入本奖励条例。

第八条 附则

(一)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首医发〔2009〕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