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欢迎来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医院规章 > 正文

信息公开

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三)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

第二条 凡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院帐号,接受医院的统一管理。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三条 经费到帐后,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科研经费批复单》,并将相关发票提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盖章批准后提交科研主管院长,然后提交财务处。

第六条 科研处对于纵向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课题按10%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院内自选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研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无故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科研处将对其未完成的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科研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对于未完成的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对于需要变更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的情况,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院长办公会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变更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的课题,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不予批准的情况,将继续由院科研处和相关部门代管。

(二)对于未完成的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完成而需要中止课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情况,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院长办公会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讨论。科研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中止或交接手续。

(三)对于未完成的横向课题,参考纵向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需要带走课题的情况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

第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