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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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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如下:

(一)纵向科研课题: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划拨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1、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2、国家863计划、973计划、攻关项目和国家各部、委、局下达的研究项目。

3、国家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

4、市科委、教育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计生委和其他委、厅、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5、市科技局和卫生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横向科研课题: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发起的联合攻关项目等。

(三)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院创新、攻关课题、院一般课题和结余经费等。

第二条 申报课题的立项论证:

(一)纵向课题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由学术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二)横向课题和医院自选课题由课题申请人填写《科研课题(项目)立项申请书》,提交科研处,并由学术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

(三)立项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评议的形式。

(四)对科技合同则要求论证签订合同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五)申报课题获得资助后,向科研处提交课题任务书、委托书、实施方案、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能进行科研项目;违反管理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1、立刻停止当前开展的课题;

2、扣除课题负责人三个月奖金;

3、对有关科室进行考核;

4、全院通报批评,性质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定期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课题负责人应将重要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科研记录本及重要的往来技术文件等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

(二)研究计划执行中,课题负责人除按照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还应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每年向科研处提交进展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四)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科研记录,科研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结题后将副本提交科研处备案。

(五)科研处不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等处理;课题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汇报。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尽量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决,促进在研课题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六)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变动。

(七)涉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由医政处参与管理,并负责医疗过程;涉及流行病学调查的课题由社区医疗部参与管理。确保不发生损害医院、受试者权益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未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手续及可能造成风险的情况应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终止。

(八)为保护患者权益,凡涉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科研项目,均应确保患者在参与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前,获得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中必须明确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时可以直接与医学伦理委员会联系提出。课题负责人作为本项工作的负责者,应在每份知情同意书上签名。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科技成果管理

纵向课题的结题验收由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统一组织完成,课题组应根据验收单位要求向科研处递交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横向课题和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经科研处报送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结题评审,结题评审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