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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临床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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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临床医学教学工作是临床医学院的重要工作之一。临床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临床课程讲授及临床见习、生产实习带教。

第二条 教师应努力钻研本专业理论,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临床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临床授课方法和考试模式。

   第三条 授课及见习带教教师由各科教研室(组)指定,由教学办公室审核,特殊情况由教学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 临床医学基础与专业课应由专业基础深厚、知识面宽广、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者担任。各科室应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他们备课,在科室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讲台。帮助他们总结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

   第五条 每门课程由教研室(组)主任指定每个课题的主讲教师,并配一线二线二位教师共同承担。带见习的教师由教研室(组)主任指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

   第六条 第一次主讲课程或带见习的教师,必须在科室内试讲,经科室及专家评估通过后方可执教。更换授课题目也应通过试讲。正式上讲台前,教学办公室应邀请专家评估审定其教师资格。

   第七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学生在该门课程中必须学习掌握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教学环节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使用。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授课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15%(以学时计算)。如对原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应经教学办公室同意,及教学主管院长批准。任课教师在开学前一个月开始备课并写出教案(教案使用三年后必须补充更新),应做到教学内容融汇贯通,重点难点突出,教学生动活泼。注意启发学生学习的探索精神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做好答疑、辅导。

   第八条 带见习的教师应提前2周统一备课,统一见习内容,共同完成每个见习内容的教案书写,并规范操作过程。手法要准确,标准应一致。要认真细致地组织好学生见习。带见习教师必须随堂听授课教师讲课,了解讲授内容,结合授课内容带教。

   第九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授课时间不得做讲课以外的事情。不得无故提前下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如有特殊原因主讲教师可更换二线教师替讲,但需在一周前报教学办公室备案。更换二线以外的教师授课需讲明原因,更换教师的职称不可低于一线教师的职称,并报教学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各科教研室(组)主任应对本科教师的教学准备工作进行逐一检查。开课前一周内开任课教师和带见习教师会议,通报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前,教研室(组)主任应召开任课教师和带见习教师会,布置考试工作要求,包括考题的审阅、考试方式、考试纪律情况等。开卷考试需经教学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学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对政治思想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一年一度制度化的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包括:市级、校级和院级评选。

第十三条 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要求和条件者可参加相应的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定。

第十四条 讲课课时费按职称和课时数发放;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对各教研室(组)给予教学补助。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予批评教育;擅自调课、提前下课、误课多者,视情节、性质的严重与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水平低下、教学态度不端正、经教育帮助无明显进步、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当年不能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教师泄漏考题、丢失考卷、考试中无端提分者,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