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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招标药品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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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现用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提供的系统进行药品网上采购。

第二条  每期药品招标结束后,药品采购员凭《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以下简称为“目录”)与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在用药品(以下简称为“在用品种”)目录对照。

第三条  医疗机构集中招标品种按招标药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应执行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目录品种与在用品种一致的,按新的中标价格继续采购。所谓“一致”指药品的名称、规格、包装、生产商不变。

第五条  在用品种未中标的,应立即停止该品种的采购。该品种可以继续使用至库存为零。不得对该品种突击采购。

第六条  在用药品未中标,且临床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目录中选择相同或相似的品种。选择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剂型、规格不一致的药品的购入视同新药申请,需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因在招标过程中已经过严格审查,故形式审查阶段只需将资料收集完全,不需评价。

(二)只有生产商不同的,应选择原研厂药品、质量标准有提高的仿制药、国有大型生产商的产品、国家批准药品。

(三)应以临床需要,品种衔接,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为基本原则。

(四)对首次进入我院的中标药品实行全面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购药渠道的选择,在选定品种后,按下列原则执行:若总配送商与我院有正常业务关系,仍选择总配送商;若总配送商与我院无正常业务关系,而分配送商与我院有正常业务关系,可选该分配送商;若总配送商和分配送商均与我院无正常业务关系者,对于医疗必须的、无法替代的抢救用药,可选择总配送商为临时供货商,但仅限于采购本中标周期的该品种,不得采购其它品种。

第八条  替换期内药品供应可能中断的,应与药品招标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第九条  在落实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如遇招标采购无明确规定及未尽事宜,报请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