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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营养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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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少于1200

第二条  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养科是行使对住院患者进行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是在业务院长领导下独立的医技科室。

第三条 成立医院营养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召开营养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全院的营养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营养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负责营养科的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养科负责制定“住院患者的各类膳食的适应证和膳食应用原则”,并做为医院现行的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各临床科室应遵照执行。

第六条 医院住院患者膳食应包括:基本膳食(如普通饭、软饭、半流食、流食)、治疗膳食(如低盐膳食、低脂低胆固醇膳食、高蛋白膳食、低蛋白膳食、高膳食纤维膳食、少渣(无渣)膳食、糖尿病膳食、配方膳食等)。可根据本院收治病种增添治疗膳食种类。

第七条 营养食堂按照医嘱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并保障食品安全。治疗膳食配制工作应在营养(技)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定期征求意见,确保营养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