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在院长、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门诊各项工作。
第二条 门诊工作由门诊部主任负责,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协助门诊部作好门诊工作。
第三条 门诊部负责协调各科做好有关门诊医疗、护理、预防等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使门诊工作面向社会,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门诊部、各科主任、护士长经常深入门诊工作,督促检查门诊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改进各科门诊的医疗、护理、预防、卫生、服务、管理等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门诊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要以患者为中心,准时开诊,热情待患,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简化就诊手续,缩短候诊时间。危重患者优先就诊,一般患者按挂号顺序就诊。
第六条 门诊应配备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对就诊患者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疑难及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第七条 执行高级职称人员出门诊请假及考核办法。主任、副主任医师应按时出门诊。
第八条 门诊患者诊疗病历及处方等医疗文书执行相应规范及要求。
第九条 根据门诊患者的流量及需求,门诊部会同医政处及临床、医技科室合理调配门诊医务人员。
第十条 门诊一般及特殊检查报告时间,符合规定时限。
第十一条 保持门诊会诊及转诊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做好分诊、检诊工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疫情报告制度,预防医院感染。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加强对就诊患者的健康宣教。
第十三条 门诊临床各科与出入院管理处及各科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治患者。
第十四条 建立患者投诉受理流程,明确告之患者的权益与义务。
第十五条 加强门诊基础工作管理,保证挂号、收费、输液、综合治疗等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