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营养治疗是医院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养治疗的实施是一个团队工作,它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尤其需要各临床科室和营养科的协作。营养科的工作不仅是制定治疗饮食,而且是参与到临床治疗的过程当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发挥营养科的作用需建立营养科和各临床科室的协作机制,以利于营养工作的开展及营养工作路径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条 设立营养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临床各科室主任,参与全院营养工作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关系和讨论营养工作质量,提出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使营养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条 临床医护人员承担住院患者营养风险筛查工作,临床主管医生综合患者营养筛查结果和病情需要,开出饮食医嘱或要求营养科会诊。
第四条 饮食医嘱应及时通知营养科和营养食堂。营养科根据医嘱制定符合营养原则的治疗饮食,营养食堂按照医嘱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并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需营养科会诊的患者可由临床医生填写会诊单,送交营养科,营养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根据病情及营养状况提出营养治疗方案。疑难病例征求主管医生意见,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营养治疗计划。
第六条 饮食医嘱下达、更改应遵守本院住院患者的饮食通知及更改制度,并在临床病历中有记录。
第七条 临床医护人员对采用特殊治疗饮食的患者的进食情况、营养改进状况应认真观察并写入病程,并列为各级医生、护士查房内容之一。
第八条 临床护士应协助营养科检查、监督配膳员的饮食发放,避免差错。
第九条 营养人员经常深入病房,随时了解患者的要求,主动与医生、护士联系,加强营养治疗宣传,定期征求临床科室意见,改进营养科工作。
第十条 营养师参与医疗查房,对营养风险指数高的患者及时与主管医师、护士沟通,了解病情的发展。参与特殊、疑难、重危患者的多科协作讨论,根据病情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并根据动态的病情演变来调整治疗过程中的营养方案。
第十一条 营养科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营养专业知识咨询、培训并参加临床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