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实名制挂号和就诊。就诊者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挂号和就诊。
第三条 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均实行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预约挂号服务。
第四条 按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流程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挂号室接到患者的预约后,要及时准确登记,并通知出诊医师。诊间预约由经治医师直接完成并记录。登记内容包括:
(一)预约就诊者的姓名。
(二)预约就诊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有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号码。
(三)预约就诊者的联系方式。非就诊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挂号室告知预约者:
(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
(二)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时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
第七条 预约时间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不预约当天号。
第八条 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到挂号室领取挂号凭证。挂号室应当认真核对就诊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
第九条 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
第十条 公示医师出诊时间和专业特长等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更新,并通知已预约的患者。
第十一条 预约医师按时出诊,并在出诊前查看预约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患者就诊时间。因故不能出诊,要求科主任同意,安排同职称同专业人员替代,向医政处备案,由医政处通知门诊部安排挂号室通知患者,未按时出诊的医生,按医院相关规定考核。
第十二条 对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主管医生根据患者出院时病情给予第一次预约,再次预约可以门诊、诊间、电话、网络等预约挂号服务。
第十三条 与社区、对口支援单位开展预约转诊服务,做到无缝链接,优化转诊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 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
(一)为确需转诊的患者预约所需相应诊疗服务。
(二)填写并留存转诊预约需求通知。
(三)及时通过转诊预约通道将转诊预约需求通知送达医院挂号室。
(四)收到转诊预约回执单的,应当及时将转诊预约结果通知患者。
第十六条 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转诊预约服务、填写转诊预约回执单、反馈预约结果等工作。
第十七条 慢性病患者预约服务管理由社区负责预约。
第十八条 不断提高预约就诊比例,各专业门诊预约率达到门诊量50%以上,其中复诊患者预约比例要达到40%,其中口腔科和产科的复诊预约挂号比例要达到100%。
第十九条 门诊部负责预约号源有统一管理和协调,分时段预约。全部号源的80%用于各种方式的预约,20%投放到挂号窗口预约。
第二十条 挂号室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号源管理和预约服务的规范、公平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二条 挂号室定期对预约诊疗患者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并对预约诊疗情况进行分析,持续改进预约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