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学影像资料档案的保存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学影像资料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是医疗争议中“举证倒置”的原始证据资料。保护医学影像资料的完好和保存管理好影像资料档案是相关科室全体人员应负有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学影像科的各室、超声医学科、介入医学室、内窥镜室、肝胆外科的胆道镜室、病理科等涉及医学影像资料的科室。
第三条 保存的医学影像资料应图像清晰、临床资料完整,若有典型、疑难病例资料则应作为教学资料保存。
第四条 严禁直接修改原始数据。一旦误操作删除影像资料时,应及时通知科内其他人员,尽量补救,切忌刻意隐瞒。
第五条 医学影像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分类储存、备份,建立相应的医学影像资料索引系统。
第六条 相关各科室内应建立相应的医学影像资料借阅制度,并严格执行。资料外借过程中发生影像资料丢失、损毁或泄露患者隐私等,造成的后果由借阅方承担。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借出影像资料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出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