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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

医保政策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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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费。大额医疗互助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

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支持的原则。离休干部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个人免交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奖金组成。筹资标准: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个人免交大病医疗保险费。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