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参保个人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以及A类医院可以直接就医。易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
本市离休干部实行医疗费统筹管理,按照市和区县分级统筹、同级财政支持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离休干部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以及A类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由企业每年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以上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以及A类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以及A类医院可以直接就医。16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六、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以上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以及A类医院可以直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