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转诊”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病人社保卡转诊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三、“一老”“无业”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办理转诊后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纳入报销。未进行社区首诊并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转出医院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累计计算,转入医院不再有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