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一、为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宣教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我院或我院向社会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凡医疗广告均应以医院名义发布,不能以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科室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向医院提交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
五、申请事项应包括:
1、申请科室。
2、申请科室负责人及电话。
3、申请科室联系人及电话。
4、发布医疗广告的理由。
5、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包括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及电视、广播广告的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6、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媒体和形式。
7、拟发布医疗广告的起始时间和延续时间。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以上内容须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院第一名称:全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2、医院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9号”。
3、医院性质:全民所有制。
4、医疗机构类别:三级综合性医院。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6、淫秽、迷信、荒诞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八、医院授权宣教中心受理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负责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由医院宣教中心执行。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宣教中心
2015年12月1日